根据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同时为确保法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质量,经法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如下综合考核方案。
一、综合考核安排
专业名称 | 时间 | 地点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1月9日(周二)上午8点 | 国定路777号5163银河网站登录第二教学楼2楼 |
民商法学 | 1月9日(周二)上午8点 | 国定路777号5163银河网站登录第二教学楼2楼 |
经济法学 | 1月9日(周二)上午8点 | 国定路777号5163银河网站登录第二教学楼2楼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1月9日(周二)上午8点 | 国定路777号5163银河网站登录第二教学楼2楼 |
国际法学 | 1月9日(周二)上午8点 | 国定路777号5163银河网站登录第二教学楼2楼 |
二、综合考核分值及内容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 |
专业知识考查 | 50分 |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 逻辑思维能力 |
科研能力面试 | 30分 | 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 以往研究成果,专业经验及水平 综合科研能力 |
外语水平面试 | 20分 | 外语听说能力 |
三、录取办法
综合考核旨在考察申请人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科研能力和外语水平,满分为100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50分,科研能力素质30分,外语水平20分)。每位申请人的综合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
最终成绩=面试成绩。
根据综合成绩及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其中最终成绩即面试成绩不合格(百分制不足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请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提前准备6份材料复印件(简历、科研成果、证书、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等,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单独装订),于1月2日前提交至法学院204办公室,材料不再返还。
2、考生在参加综合考核时应携带以下证明并交学院审查: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纸质版《综合考试通知》;
(3)硕士学位证书原件、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研究生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位认证报告》;非学历教育硕士需出示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学位认证报告》;应届硕士生须出示完整注册后的研究生证原件、《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获得境外硕士学位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考前已经申请以同等学力报考并获得通过的考生出示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其中第(3)点所涉及的证明应与考生在报名系统上传的证明一致,如有更新或补充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留存备查。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将被取消综合考核资格,已获得的考核成绩无效。
3、考生须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 “健康状态自主申报”栏目,我校医疗健康服务中心将对考生申报内容统一进行健康状态筛查并存档。考生应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态,凡因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综合考核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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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